桂林聚合物电池回收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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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描述

新旧程度不限 回收用途再利用 厂家不限 规格不限 可售卖地全国
海外动力电池回收模式可作为他山之石。参考发达国家,动力电池生产商 往往承担电池回收的主要责任,主机厂和电池租赁公司起到配合回收的作用。 依据责任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以日本为代表的动力电池生产商回收模式(包括 经过电动汽车经销商、电池租赁公司)、以国家为代表的行业联盟回收模 式(动力电池生产商联合形成回收联盟)以及第三方回收模式。
中国新能源汽车产业于 21 世纪初期兴起,自 09 年“十城千辆”工程启动, 2013-14 年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并免征购置税,2015 年 4 月财政部发布《关于 2016-2020 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对新能源汽车购买给 予补助实行普惠制,财政补贴成为推动中国新能源产业的主要增长力量。随着新 能源汽车购置补贴逐步退坡,2017 年开始推行的“双积分”政策接力继续推动 新能源产业发展。我们预计我国新能源汽车销量未来 5 年增长率稳定在 30%-40%,到 2025 年有望**过 600 万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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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 7 月,工信部、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做好新能源汽车动力蓄 电池回收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决定在京津冀地区、山西、上海、江苏、浙江、 安徽、广东等 17 个地区及中国铁塔开展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试点工 作,并确定各试点地区相应的目标任务,这有助于建立相对集中、跨区联动的回 收体系。随着相关政策的陆续,动力电池回收体系也将加速完善。动力电池回收试点工作的开展,标志着我国动力电池回收进入大规模实施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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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 12 月,工信部发布《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汽车生产企业承担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主体责任。生产 者责任延伸制度(EPR)是指将生产者的责任延伸到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特别 是产品消费后的回收处理与再生利用阶段,要求生产者在产品全生命周期担责, 把生产和回收串联起来,提升回收利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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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 7 月,工信部发布《2020 年工作节能与综合利用工作要点》,要求推动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体系建设;深入开展试点工作,加快探索推广技术经济性强、环境友好的回收利用市场化模式,培育一批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骨干企业;研究制定《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管理办法》,建立梯次利用产品评价机制;依托“新能源汽车国家监测与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综合管理平台”,健全法规,督促企业加快履行溯源和回收责任。动力电池回收体系的评价机制及法律法规的完善,标志着我国动力电池回收体系框架正在日趋成熟。
具体的,根据上述三种回收路线,参考逆向物流理论,可以建立不同的动力电池 回收路径模式。分别是以日本为代表的动力电池生产商回收模式(包括经过电动 汽车经销商、电池租赁公司)、以国家为代表的行业联盟回收模式(动力电 池生产商联合形成回收联盟)以及第三方回收模式。对于不同的公司类型,由于公司现状的区别,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不同的回收路径模式使得利益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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